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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/e Mark轻型机车零部件须符合的标准
 机械定义

  依指令规定(Article1.2),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的组合体。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、处理运搬或包装目的,而透过适当的致动器、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,都称之为[机械]。

  [机械]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、处理、运搬、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。此外,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,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的[保安零组件],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的机械。

  机械指令产品范围

  依指令的规定,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(Article):

  ◇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/或运送设备,无论负载与否,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的工业用卡车除外。

  ◇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,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。

  ◇与病患直接接触的医疗用机械。

  ◇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的特殊设备,

  ◇蒸汽锅炉、槽与压力容器,

  ◇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,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,

  ◇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,

  ◇·轻武器,

  ◇·汽油、柴油、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,

  ◇运输工具:是指那些借着公路、铁道、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/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,均应视为运输工具。但采矿工业所用的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。

  ◇配备相关设备的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。

  ◇公共或私人运输用,载人的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的缆车。

  ◇农业森林曳引机,详如74/150EEC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(1),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的相关法令所定义者,该指令最后经88/29/EEC公报指令(2)修正。

  ◇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,

  ◇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,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的升降机。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º以上导轨间,且设计用来运送:

  —人员,

  —人员与货物,

  —货物,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。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,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,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。

  —用于载人,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的车辆。

  —采矿用绞具,

  —剧场用升降机,

  —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起重机,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。

  ·此外,392指令所述及的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,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,并且需受这些指令的施行的情形下,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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