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盟REACH法规附件17中对轮胎和填充油含有多环芳烃(PAHs)的限制条例已经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行。
该条例规定:
1.如果填充油含有PAHs超过规定浓度,则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它来生产轮胎或轮胎的部件:
苯并(a)芘(BaP)、苯并(e)芘(BeP)、苯并(a)蒽(BaA)、屈(CHR)、苯并(b)荧蒽(BbFA)、苯并(j)荧蒽(BjFA)、苯并(k)荧蒽(BkFA)、二苯并(a,h)蒽(DBAhA)八项总量不超过10mg/kg,并且其中苯并(a)芘(BaP)不超过1 mg/kg。
根椐石油学会的标准IP346:1998《测试废弃的润滑原油和不含沥青的石油馏分中的多环芳香族化合物-二甲基亚砜折射率法》测试,如果多环芳烃提取物含量小于3%,则等同于以上限值。制造商或进口商须每六个月或每次关键工艺变更后(两者以较早的为准)进行一次控制,满足BaP和所列出的PAHs限值。
2.在2010年1月1日后,用于翻新的轮胎或轮胎面,如果含有的填充油超过第一款中的限值,则不得投放市场。
根椐ISO 21461《硫化橡胶-测试硫化橡胶化合物中的油的芳香性》测试和计算得到的硫化橡胶化合物不超过0.35%的限值,等同于以上限值。
3.通过降低要求,如果被翻新轮胎的胎面胶含有的填充油不超过第1款中的限值,则第2款不适用。
4. 以上条款总的轮胎是指车辆的轮胎,包括:
—2007/46/EC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7年9月5日批准建立的机动车辆及其挂车框架;
—2003/37/EC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3年5月26日批准的农业或林业拖拉机及其挂车和可互换牵引机,连同其系统,部件和独立的专用部件的类型鉴定;
—2002/24/EC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2年3月18日批准的2轮、3轮汽车的类型鉴定,同时废除 92/61/EEC指令。